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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推行人民调解交通事故赔偿工作

 

近日,我市司法、公安、保险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应在今年10月底前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须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会制作调解文书,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由调解委员会聘任。调解室一般设置在公安交警部门办公区域内。《通知》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或征得当事人同意转交调会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向交调会移交相关材料。

  交调会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时间和地点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应在30天内完成,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能有效弥补当事人轻微事故自行调解、公安交警部门行政调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和判决等传统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方式的不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有效整合和充分发挥公安、司法、保险的职能,形成工作合力,节约大量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公信力,提高交管工作群众满意度。(余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