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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我市出租房屋量大面广,同时又存在大量的消防、治安、建设、卫生等方面的隐患,一直以来是公共安全的短板和社会治理的管理难题。为此,市委、市政府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这是我市针对出租房屋管理提出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创建平安台州的有力抓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办法中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三、管理流程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借鉴旅馆业管理的做法,由乡镇(街道)为主管理、村居(社区)组织实施,通过出租审查、实名入住、离房注销、日常检查等流程,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

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条文解读

工作职责方面,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搭建层级清晰的组织架构,构建齐抓共管的出租房屋管理格局。

当事人义务方面,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需履行的管理义务,要求其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强化自主管理意识。

出租标准方面,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八类不得出租情形,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此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标准。

法律责任方面,依照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对履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报送途径方面,明确了各地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流转,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和信息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村居(社区)统一报送信息,进一步优化了便民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