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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项目类型
许可事项
联系单位
临海市出入境管理大队
联系方式
0576-85337306
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急件的申请,应提交相应材料,经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均不包括途中邮寄时间,补充材料时间、调查取证时间)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工作时间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项次
法定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受理机关
我市居民赴台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由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条件
 具有台州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工作在我市非常住户口居民(仅限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应邀前往台湾);暂住在我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团队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材料明细
1、提交填写准确、完整、字迹清楚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1张。(相片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3、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7、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赴台湾团队旅游的,交验有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10、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1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12、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事项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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