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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6〕112号

ZJJC01-2016-00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33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实施,既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组合拳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举措,更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落实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工作理念,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正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居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的基础。各地要以《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理念和手段,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并强化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要落实好社会化管理,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相关单位和业主主动履行登记报送义务。要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应用水平。要强化居住地管理,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条例》对《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实施中必须准确把握以下条件: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各县(市、区)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180天以上。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视为同一区域。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参加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2)持有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3)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4)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5)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情况。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情况。

4.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直接申领。

(三)明确操作流程。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浙江省居住证》受理、发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程序规范。

1.受理和发证。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同时交验相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审批,省公安厅统一制证,由居住地受理点发放证件。

 2.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签注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予以签注。

3.变更。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县(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换领和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四)提供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为持有人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服务,以及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等服务。

2.公共就业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3.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患有肺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国家规定的专项检查和治疗管理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或其随行子女提供国家规定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基本卫生服务。为持有居住证的育龄群众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持居住证且有合法生育证明的育龄群众提供在居住地生育子女和生育救助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费开放服务。

5.公共法律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维权指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服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五)享受便利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规定享受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

8.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拓展居住证卡载功能。厘清居住证功能定位,在居住证已集成行政管理、金融服务功能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公共服务、商业应用、企业管理功能,实现居住证“一卡多用”。

(七)推行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规划、属地管理、统筹协作、梯度服务的原则,根据《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居住证量化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个人素质、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遵纪守法、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内容,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标准和分值。全市各地、各部门今后推出面向流动人口享受的优质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原则上纳入量化管理,并确定具体指标、程序和方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八)进一步推进全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通过采用标准接口、请求服务、业务协同等方式与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实时共享。规范应用全省统一建设的居住证管理系统,保障流动人口依法申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建立完善量化指标信息管理系统,为居住证持有人申请量化管理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水平。

三、切实强化《条例》实施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配套政策制定、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抓紧推进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操作细则,加快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条例》贯彻实施中所需人员费用、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以及居住证工本费等,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等,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人及其他社会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具体从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掌握和领会《条例》具体内容。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充分运用平安综治考核手段,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对工作力度不大、进展不明显以及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率、准确率明显偏低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加大平安考核扣分力度;对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