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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ZJJC07-2016-0003

台公通字〔201640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户口迁移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将《台州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公安局

                                  2016620

台州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为规范台州市区(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户口迁移业务办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一房一户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台州市区以外居民户口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受理,经迁入地所属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迁移手续。台州市区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章  申请与条件

第四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包括本人或者配偶拥有的)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五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台州市区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户口登记在台州市区的公民,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或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并提供房管部门租赁备案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六条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可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七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八条  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技能证明,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九条  被评为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十条  在台州市区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满1年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证明,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十一条  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达一定数额以上或者年缴纳地方税收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完税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投靠落户申请: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含离婚未再婚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台州市区内的户籍人员,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成年子女婚姻状况声明等。

第三章  程序与时限

第十三条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需要报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准)的户口迁移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五)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台州市区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自20167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