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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台公通字〔2017〕54号

                                                    

ZJJC07-2017-0002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7139)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基础上,现就部分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完善如下:

一、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材料,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登记证明,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就业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直接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证明等材料,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登记证明,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就业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500精英计划”人才、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本人可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证明、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登记证明,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提供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就业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放宽社区和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各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或集体宿舍的人员。

城镇拥有办公场所且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依法注册证照(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提供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申请材料,可设立单位集体户。

四、规范其他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一)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证明等材料,落户被投靠亲友处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投靠直系亲属以外的挂靠落户仅限1次。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人员及相关情形,继续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落户。

(三)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经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上述相关政策自2017101日起实行。

台州市公安局

201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