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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台公办〔2017〕116号)

台公办〔2017〕116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在2017年9月前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地、各部门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公安机关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制定重要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确保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布。解读材料主要包括:制定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的任务、重要内容、预期效果等。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要推动公安机关重要会议开放、重大决策预公开,审议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媒体记者、“两代表一委员”、民主监督员等参加,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大力推进决策公开

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或重点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四、大力推进执行公开

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

五、大力推进管理公开

重点围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会议,积极探索适应公安特点的公开方式和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统一公布市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六、大力推进服务公开

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抓手,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工作,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公安门户网站,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网上办理程序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信息,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及提交材料的名称、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办事。

七、大力推进结果公开

主动公开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公开改革任务等方面事项。加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结果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



台州市公安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