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执法 > 法规制度

台州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正式、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市公安局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牵头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市局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提出有关申请答复意见。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相关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及时登记、编号,并视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分类作出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予公开部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对同一申请人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表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的,视作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八)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答复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件答复完毕后,应用挂号信形式寄送,并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包括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