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执法 > 警务公开

天公(平桥)行罚决字[2017]1088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5月23日17时许,在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某居民家,张菊凤与受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口角,后张菊凤用手里的菜刀将受害人的左肩膀部位砍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菊凤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天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天台县拘留所执行。